:::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0 | 點閱數: 365

主旨: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
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意旨,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為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12 日公地保字
第 1051160272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施行以來,各機關對於是否組
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申請之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屢生
疑義,又未經審查小組審查之涉訟輔助事件,衍生公務人
員誤認機關未審慎判斷之疑慮,爰建議組成審查小組為宜

三、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10-13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