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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3 | 點閱數: 392

主旨:有關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
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
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
57419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
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合先
敘明。
三、復查銓敘部 105 年 5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04228 號令,自 1
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 12 大類服務於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
假年資,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四、爰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前開
銓敘部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至約聘(僱)人
員於 106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
維持。
五、本案附表所列及該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
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附表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10-28
14: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