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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2-28 | 點閱數: 359

主旨:非因公赴離島地區之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侯、機場
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臺灣本島地區工作
崗位者,自即日得從寬比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
稱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局考字第 016364 號函,以視同天
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
61605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函釋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
情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離島服務之意願,同意非因公
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侯、機場等非
人為所能掌握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
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
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三、前項函釋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未及離島返回臺灣
本島上班者,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旨述情形得從寬比
照旨揭原人事局 88 年 7 月 5 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

處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