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26 | 點閱數: 562

各機關、學校如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請注意於退還時應留有相關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等證明,以保障
當事人之權益;另如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或公務禮儀,或與職務執行具有利害關係者,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
有請託等意圖者,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政風室(通報表格如附件三),切勿自行退還或處置,以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