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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2 | 點閱數: 465

主旨: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提敘相
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函轉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174135 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之年資得否
採計提敘薪級,及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所稱按年採計提敘,是否按辦理考績(成)年度
予以採計提敘等疑義,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3 條
及第 4 條規定,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
等級相當之年資,需符合年終考績列乙等或 70 分以上,繳
有證明文件,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是以,公務人員於
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考績列乙等
或 70 分以上,當年度等級相當之試用期間年資,於嗣後擔
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三、至有關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有案公務人員,其任教師所敘薪
級若低於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得否依原銓敘之俸級

核敘疑義,依待遇條例規定,初任教師薪級之核敘,應依
該條例第 8 條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教育部 80 年 5 月 9 日台( 80 )人字 22515 號書函有關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得依原銓敘
之俸級核敘之規定,因與待遇條例規定未符,教育部業以 1
06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004715 號函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7-02-21
09: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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