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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822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
師得否應邀擔任出版社編寫委員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1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02417 號函。
二、公立學校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法令及
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
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
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應邀擔任出版社
編寫委員一節: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第 1 項)教師兼職機關(
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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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
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五)營利事業機
構或團體:…。(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七)從事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
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第 2 項)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爰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尚不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二)復查本部 101 年 12 月 13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26852 號
函規定:「一、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
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
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
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
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惟應遵守下列原則
:( 1 )不得有商業行為。( 2 )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
觸。( 3 )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
用作業。…。」,揆其規範意旨,係考量為使參與教科
書編輯工作之教師範圍更臻明確,並使教科用書能符合
教學現場需求,爰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
兼任行政職務)於符合一定條件之下,並經服務學校許 9

可,始得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
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
四、有關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8 點規定疑義一節:
(一)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8 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
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
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
時,應重行申請。」,第 9 點規定:「(第 1 項)教師兼
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
止其核准:…。(第 2 項)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
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及第 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
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學校審核教師之兼職案件時,應依前開教師兼職處理原
則規定,就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
、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 8 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
作等因素,為實質審核並予以准駁。至教師向學校提出
兼職申請時,是否應載明兼職之期間,茲以同意兼職與
否,係屬該兼職教師所屬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權責,爰應由前開權責機關(學校)視審核案件需要,請
教師提供兼職期間等相關資料。
五、另,因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所適用之兼職法令不同,爰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
核教師之兼職申請案件時,應依該教師所適用之兼職法令
予以審核准駁,以符合教師兼職之法令規範。
六、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