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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371

主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
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5 年 5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
「(第 1 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
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 2 項)本條中華民國 10
5 年 4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 3 個
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 1 項規定
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 23 條及第 24 條規定應停止或喪
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
…」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項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於同時再任 2 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
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因此,擇(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 2 個以上職務者,應
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
款。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
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
,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
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
基本工資。本部 105 年 8 月 31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35823 號書
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 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