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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54

主旨:函轉「海外臺灣學校 106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7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26998 號函
辦理。
二、各校商借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一
年),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列於簡章,請自行參閱

三、另有關海外臺灣學校商借教師之其他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
下:
(一)依據「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
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商借期間之待遇福利、保險及
退休撫卹,由教育部一次撥付原服務學校;惟原服務學
校商借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由原服務學校經費自
行負擔,不得向本局請撥。
(二)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
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教

師商借至海外臺灣學校期間,本市市內介聘年資積分不
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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