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 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 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 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 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20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4 0732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