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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313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
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
對照表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C 號
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
放作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
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領受人應
注意事項、發放作業)及第九點(一次退休(職)金、公保
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
資格查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