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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8-08 | 點閱數: 443

主旨:「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
例」有關社團(政黨)正式全銜業經內政部確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7 月 25 日部退三字第 1064
244650 號書函轉准內政部 106 年 7 月 13 日台內團字第 106150
0931 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條例第 5 條規定:「(第 1 項)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
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
施行後 1 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
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第 2 項)前項
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
用之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準此,各核發機關
於銓敘部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本條例施行 1 年內,應依
上開規定,以書面追繳溢領退離給與。現內政部確認社團(
政黨)正式全銜,將得以作為日後依法追繳溢領退離給與
之參據。
三、內政部確認旨揭社團(政黨)正式全銜如后:

(一)中國國民黨(無更名)。
(二)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無更名)。
(三)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
(四)中國童子軍總會更名為「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五)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更名為「中華救助總會」。
(六)另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
及三民主義大同盟等三個團體,僅有近似之資料可稽,
並無完全符合之資料:
1、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華
民國分會發展成「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2、「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簡稱三民主義大同盟。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07-28
09: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