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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8-30 | 點閱數: 316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經總統於
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公布;在相關子法未及訂頒之前,
先將自本法公布日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規
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 106 年 8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95490 號
函辦理。
二、旨揭退撫法業經 106 年 8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95491 號
總統令公布,該法除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69 條規定自公布日施
行(施行日期為 106 年 8 月 11 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
107 年 7 月 1 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69 條
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
人員周知:
(一)有關退撫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

1、適用對象:依退撫法第 7 條第 4 項明定,公務人員具有
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
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計
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準此,其適用對象係以 106
年 8 月 11 日(含)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為範疇,非以
申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時間為新法適用之認定基準
,從而本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在 106 年 8 月 11 日(含
)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及 106 年 8 月 10 日以
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具有 106 年 8 月
11 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至於 106 年 8 月 10 日
(含)以前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則一律不追溯適用

2、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106 年 8 月 11 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甲、應由服務機關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
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否選擇依新法規
定按月全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意願後,按
月將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入
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
業。
乙、衡酌各機關現職人員應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均應於當月 10 日前即應彙繳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 10 日以後始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報繳作
業時,當月應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
行繳納。基此,以各機關 106 年 8 月份之退撫基金
撥繳作業均已彙繳完竣,爰上述新法規定公布施
行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若選擇繼續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其 106 年 8 月份留職停薪期間應全額負
擔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併入次(9)月繳納, 106
年 10 月份以後則應依上開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
按月彙繳。
(2)106 年 8 月 10 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甲、應由服務機關於收受本函後,立即將相關規定轉
知當事人並請其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
否選擇依新法規定按月全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之意願後,將自 106 年 8 月 11 日起至繳付當月之
退撫基金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
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未及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併入次月再
行繳納;自上述一次全額繳清之次月起,即應依
前述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
乙、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前述在新法施行前已辦
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選擇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參照
現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規定,當事人應自服
務機關收受本函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並繳費。
(3)關於基金管理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將由
該會另函通知各機關辦理,並同時於上開作業系統

公告說明提示及於該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
3、其他事宜:基於法之安性及維護退撫基金財務健全及
收支平衡,前述適用本項規定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一經選擇,依新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即應自
106 年 8 月 11 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全額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期間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
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政府為 65%;公務人員為 35%)
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有關退撫法第 69 條規定部分(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
開立退撫給與專戶):
1、為保障公務人員依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及撫慰金(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
改稱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退撫給與,退撫法第 6
9 條已明定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供存入上開各項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
,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以使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2、因上開專戶之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且仍須俟
各支給及發放機關與金融機構完成簽約及後續技術性
事宜,始能正式執行。是有關開立專戶之流程、注意
事項及開戶須知等相關事項,將於上述細部事項完成
後,另案函知各機關轉知所屬辦理後續專戶開立之相
關事宜。此外,在專戶規定尚未能正式執行之前,對
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式辦
理。

三、另,為利公務人員了解本次年金改革對其退休所得及退休
條件可能之影響,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
.tw)已建置「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專區,包含「已
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
得試算系統(一次退)」、「現職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
年齡試算系統」、「現職公務人員月退休所得試算系統」
等試算系統,供已退及現職人員參考使用,請轉知所屬善
加利用。
四、檢附旨揭條文 1 份;其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318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
系統),可自行上網下載。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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