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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9-07 | 點閱數: 535

主旨:本院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修正退休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
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
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
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