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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9-18 | 點閱數: 512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 106 學年度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職前擔
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期間曾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否併計年
資自 106 學年度起核給休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6 年 8 月 7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802167 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第 3 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
未滿 1 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 1 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
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
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
銜接者,依前條第 2 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親、育嬰留職停
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 3 項
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 1 項規定給假。」
三、次查教育部 95 年 12 月 19 日台人(二)字第 0950179641C 號令

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年資銜接者,
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聘任前 1 年年終之休假
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
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聘任時起核
給:……(三)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四、再查教育部 81 年 5 月 20 日台(81)人字第 26599 號函略以,銓
敘部函釋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規
定所稱之「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應以原機關
(構)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機關(構
)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是否為同 1 日為認定標準,
至於「報到日係星期例假日實際無法報到,其年資應視為
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假」,其報到日是否屬「實際無法
報到」應由新職機關根據事實認定。公立學校職員及兼有
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年資之計算請比照辦理。
五、所詢教師渠等情形是否屬「年資銜接者」,因涉服務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請依個案事實適用法規秉權責
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