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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11-20 | 點閱數: 463

主旨:有關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
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
地域加給之疑義,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規定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1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
5952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略以,各級中小學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
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
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且依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3 日函釋示
,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
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
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
成」規定。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 年 3 月 12 日 82 局肆字第 07501 號書函
、 94 年 4 月 11 日局給字第 0940009299 號書函、該總處 100 年

6 月 7 日局給字第 1000031920 號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項函釋內
容未合部分,自 106 年 11 月 13 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11-14
11: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