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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1-11 | 點閱數: 1916

主旨:貴府所詢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152743 號
函及 106 年 12 月 1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177868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
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 3 分之 1 者,不
在此限」。
三、次查教育部 95 年 5 月 8 日台人(一)字第 0950064157 號函略
以:「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無法
瞭解校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評會審議教師聘任、解聘
、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或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8 條所定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
議教師成績考核及獎懲事項等任務。是以,為杜爭議,教

師留職停薪期間尚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四、本案依教育部前函意旨,考量教師留職停薪或長期延長病
假期間尚無法瞭解校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關事項,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委員,爰倘致學校上開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
委員未達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應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五、至所述若僅因票選委員得票數不足,致投票結果不符合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因非屬上述考量,爰未
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學校仍應
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東縣政府除外)、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
北臺中四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
修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附設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本署人事室 2017-12-22
14:52:33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