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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4-09 | 點閱數: 320

主旨: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
施規定,並請鼓勵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一案,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3 月 27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36125 號函辦
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公
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
國旅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
實補助,補助總額並分為自行運用額度與觀光旅遊額度。
三、因應花蓮本年 2 月 6 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
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
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
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
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

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
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
補助。
四、茲舉例如下: A 君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
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 A 君本年 4 月 3 日請休假
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 6,000 元,得核發
休假補助費 12,000 元。
五、又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俟國旅卡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約本年 4 月中下旬),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
理旨揭放寬措施所涉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
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8-03-29
15: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