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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9-25 | 點閱數: 682

主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1 條修正條文
,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 103 年 9 月 23 日修正發布,請 查
照轉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
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行政院爰會同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發布,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及一百年四月一日歷經五次修正發布在案。
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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