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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18-06-28 | 點閱數: 312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 31 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菸害防制宣導與教材資源如下:  

(一)於國民健康署官網/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項下,提供電子煙相關影音、海報、懶人包、簡報。(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二)於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資訊網/推廣宣導品項下,提供 YouTube 影音、年報、懶人包、海報貼紙、單張手冊、各項獲獎作品。(http://tobacco.hpa.gov.tw/Show.aspx?MenuId=906)。

(三)於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資訊網/無菸你我他/校園深呼吸/教案項下,提供元氣青春、青少年戒菸教育叢書及戒菸教育補充教材。(http://tobacco.hpa.gov.tw/Download.aspx?MenuId=888)。

(四)戒菸專線服務中心與門診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分別提供戒菸相關內容及全國合約醫事機構資訊。(http://www.tsh.org.tw/、 http://ttc.hpa.gov.t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