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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10-01 | 點閱數: 1021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與回職復薪案件,自 103 年 10 月 1 日起授權由各服務學
校(園)依權責核定,並副知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任職滿一年
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
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合先敘明。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有關契約進用教保員育嬰留職停薪及回
職復薪案件,授權各服務學校(園)依權責核定後函知申請
人,並副知本局,其他留職停薪案件仍須函報本局核定。
三、上開留職停薪案件授權相關注意事項、核定範本及表件,
本局另以公告方式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