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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5-08 | 點閱數: 498

主旨: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
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現
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
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
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 4 項)第
1 項所稱連續 10 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
達 10 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
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
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
予計入工作日。」復查本部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部銓二字第
10746582591 號函略以,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
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同一例假日當日之加班時

數已達 4 小時,得予計算為 0.5 個工作日。是以,現行規定
得予計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者,並未包含上班日之加
班時數。
二、茲考量我國邁入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公務人員迭有為
照顧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或應緊急事態,而有臨時請假處理
之需求,為與奉派於例假日加班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業務
而得計算工作日之情形間取得衡平,同時為響應公務人員
多元彈性運用休假之政策,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
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
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 4 小時者,得併計為 0.5 個工作日;合
計已達 8 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 1 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
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
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