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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9-05-21 | 點閱數: 36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53170 號函辦理。
二、 近來國家教育研究院屢接獲學校或教師致電詢問,有關出版公司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之審定執照有效期限。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教科書審定執照已無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間之計算,係自發照日起,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