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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9-06-04 | 點閱數: 397

一、旨揭繪畫比賽指導老師敘獎事宜已奉臺南市政府核准,特優作品指導老師給予嘉獎 2 次,優等、佳作作品指導老師給予嘉獎 1 次;每位學生以 1 位指導老師為限,每位老師至多給予 2 次嘉獎。

二、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