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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8-06 | 點閱數: 415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
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所進用之聘僱職務代理人
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者,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
員代理,同意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並考量機關業務遂行之需
要,爰同意旨揭事項;惟該再進用之聘僱人員契約期限,
不得逾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於
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