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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8-06 | 點閱數: 512

主旨:所詢有關貴縣國中校長於高級職業學校擔任技術教師之任
教年資,得否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
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年資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7 年 8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1070291472 號函及 108 年 5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80152958 號函。
二、查任用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
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高級中
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復查 87 年 4 月 29 日修正
之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高級
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另查 74 年 5 月
1 日制定公布之任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
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
者。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

科及學分者。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
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又教師法於 84 年 8 月 9 日制
定公布,依教師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略以,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係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三、據上,案內人員於 82 年 11 月 3 日取得合格職業學校汽車科技
術教師證並於私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任教時,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之資格應符合任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惟渠當時未依
任用條例第 13 條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資格,爰非屬任用條例
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是以,於高級職業學校擔任技
術教師之任教年資,尚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年資。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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