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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11-11 | 點閱數: 398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 108 年 11 月 4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7086 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一、凡酒駕(不論未肇事或肇事)皆有罰則
  二、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