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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11-27 | 點閱數: 403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法
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
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當節起不發給三節
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1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08004776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支(兼)領月退
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5,000 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
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
(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修正為因公失能)」或
「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又查行政院 106 年 6 月 13 日院
授人給字第 10600483591 號令修正之「退休(伍)軍公教人
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年慰發給辦法),其中

新增第 5 條明定,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律、公務員懲
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
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三、茲以三節慰問金業參酌年慰發給辦法之原則修正發給對
象,其發給條件宜有一致性之規範,爰參照年慰發給辦法
第 5 條規定,旨揭人員自當年度當節起不發給三節慰問
金。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