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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6-18 | 點閱數: 271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
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
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82037 號函辦
理。
二、旨揭規範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儘速清查,並依前開補充
事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如有不符前述規範而已補
繳之情形,請服務學校函請基金管理會辦理退還原繳費用
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