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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11 | 點閱數: 277

主旨: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 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 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 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 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70291 號函辦 理。

二、依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8030 號函釋, 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 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 110 年 6 月 2 日後年資為限。 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 函釋起 30 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生效;於 30 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 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 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 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