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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30 | 點閱數: 345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
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
由,實務訓練期間應如何給假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
理。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
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
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懷孕 12 週以上未滿 20 週
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未滿 12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六、因父母、配偶
死亡者,給喪假 15 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者,給喪假 10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
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 日。……喪假得分
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二、次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
法)第 31 條規定:「(第 1 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
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
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
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 5 項)其餘實務訓練期
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三、查請假規則主管機關銓敘部 78 年 10 月 4 日 78 臺華法一字第
330638 號函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
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
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
數之假期。 79 年 10 月 29 日 79 臺華法一字第 0475403 號函釋略
以,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
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在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現為第 6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
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
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 95 年 7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0952670123 號書函釋略以,基於獎勵公務人員結婚及生育
之政策目的,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結婚者,同意從寬依請假
規則所定婚假日數,扣除結婚日起至未到職前之上班日
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
四、據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係依
據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請事假、病假、婚假、喪

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
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其餘
請假相關規定係比照請假規則辦理。是以,有關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
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
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應比照請假規則之規定及上開銓敘
部相關函釋辦理,亦即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
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
數之假期,再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按實務訓練月
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
練期間。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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