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