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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1-01 | 點閱數: 245

主旨:有關本部本(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
令及第 11053777382 號函(以下簡稱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之
補充規定,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本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
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
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
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
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茲就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
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等,說明如下:
(一)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
1、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所稱「全部工時(全時)」,係依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
所定上班時數認定:茲公務人員之上班時數依週休二

日辦法第 2 條規定,原則上為每日 8 小時,每週總時數
40 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不變更
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之。
是以,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所稱「全部工時」與一般行政
機關服勤規定一致,亦即依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
數認定之;惟如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係經服務
機關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例如輪班輪休制)者,則
依該機關之規定認定。另個案所具年資如業依原規定
核定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有案,惟未符本年 8 月 24 日
令函所定要件者(例如半日之聘〈僱〉年資),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仍予維持。
2、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之支薪方式,尚非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所定休假年資併計之認定要件:茲依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規定,個案所具年資無論是否係「按月」支
薪,倘符合「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
「全時專任」等要件,即得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併計公務
人員休假年資。
(二)相關特殊案例之處理:
1、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年資得併計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考量渠等與其他服務於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其性質同屬為民服務,
且實際上甚或全時提供服務,辛勞程度不亞於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所稱「全時專任人員」,是為維護渠等轉任
公務人員後之休假權益,其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
2、於公立學校教育實習之年資,如係依師範教育法(以下
簡稱師教法)規定辦理者,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
資:
(1)83 年 2 月 7 日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師培法)公布施行
前,依師教法及其子法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
法等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結業學生,由
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擔任實習教師進行教學與行
政實習,實習期間之薪級標準與核薪手續均比照正
式教師辦理;渠等完成教育實習後,准予畢業並應
留原實習學校履行服務。以上開實習教師係由教育
主管機關分發學校占編制職缺實習並比照正式教師
支薪,其任職情形與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所定「服務
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要
件相符,是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2)至師培法公布施行後,依該法及教育部 92 年 2 月 27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20092 號書函等規定,教育實
習須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為之,係屬師資培育之
學習階段,實習人員未占學校編制員額,爰其實習
年資尚難認屬服務於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性質,核
與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規定未符,尚不得併計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
3、向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年
資,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
定,派遣人員係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者。茲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之作成,旨在落實

休假係為慰勞公務人員辛勞工作,冀其運用休假休養
生息之目的;又依行政院 107 年 7 月 18 日訂定之「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
各機關自本年起原則上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審酌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此前進用派遣人力係因預
算、經費負擔與組織縮編等所致,有其特殊背景因
素,而派遣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機關(構)、公立
學校自僱之臨時人員所從事者實屬相類似,且同受機
關(構)、公立學校之指揮監督,爰渠等年資如屬全時
專任性質者,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後未經派代任用者,該段
訓練期間仍得併計休假年資:按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係審
酌考試錄取人員參加訓練乃為充實其未來擔任公職應
具備之基本觀念、態度及工作所需知能等,渠等於該
段訓練期間應屬準公務人員性質,爰規定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訓練期間得併計休假年資;上開訓練之內涵及
受訓人員之身分尚不因其嗣後是否經派代任用而有不
同。基此,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惟嗣未經派
代任用人員,日後倘任公職,其前具未經派代任用之
訓練期間,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另本部業彙整本年 8 月 24 日令函相關常見問題,上載於本部
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續將持續更
新,供各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