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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玉卿 - 輔導室 | 2021-11-11 | 點閱數: 950

臺南市歸仁區紅瓦厝國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服務

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0年 11月 11日訂定

一、為辦理本校提供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目的

(一)針對不同文化之教養觀和多元家庭型態的需求,提供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簡稱家長)增能機會,以提升其親職能力,促進孩子發展及福祉。

(二)藉由不同形式教育方案和輔導等專業策略,幫助家長發展良好親子互動,成為有效能之親職角色,以培養身心健全的下一代。

(三)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以協助改善因家庭議題引發學生個人身心問題及行為。

三、實施對象:本校所屬具重大違規行為學生之家長。

四、辦理方式

(一)依附件一之輔導層級。

(二)依附件二之評估、轉介與輔導處理流程。

五、紀錄與追蹤

(一)針對上述受輔導家庭之親職功能及學生行為狀況,由導師記錄於學生輔導紀錄表,以掌握學生之生活現況並持續輔導。

(二)輔導人員建立個案管理,填寫個案輔導紀錄,評估個案處遇成效並追蹤輔導。

(三)輔導紀錄依保密作業原則建檔造冊留存,並於轉學或轉換學習階段時依照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進行轉銜移交下一銜接單位。

六、辦理諮商與輔導等服務應適時連結附件三之網絡資源單位一覽表,並明確律訂業管權責及處理程序進行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諮商輔導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諮商與輔導內容。

   前項得依案件情節,邀集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協助辦理預防、追蹤及輔導措施。

七、保密作業原則

(一)依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育部「學生輔導法」規定辦理。

(二)學生之個案輔導資料基於保密原則,非經家長及學生同意,不得擅自提供與學生無關人員參閱及研究使用。

(三)調閱人員應負保密資料之責,除需負保密資料之責,並嚴禁將資料內容公開,以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並尊重個人隱私。

(四)如為配合學術單位研究要,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再提供所填寫問卷或請家長接受訪談等配合措施。

(五)接觸特殊個案及其家長的行政人員、老師、認輔志工及相關輔導人員,應遵守資料保密及專業倫理的原則,避免與無關的人員談論或散播相關訊息,如有必要應秉持匿名原則以保護個案,進行個案轉介時亦同。

(六)有關學生個人及家長資料的調查或會簽應避免指派學生傳閱,依公文密件處理流程由專人處理。

八、預期效益

(一)使學校能依照家長需求及受協助對象,提供不同親職教育方式,建立親師合作機制。

(二)使家長透過學校建置之輔導措施及服務提升親職教養知能,發揮親職教養功能,使學生能有健全的成長與學習環境。

(三)使家長能了解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所提供的適當策略、相關資源及保密原則,提供完善的計畫。

(四)使學校能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提供家長知悉並獲得專業服務。

九、學校得參照本計畫規定擬定提供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實施計畫,經採取適當措施,推動績效優良者,得提報辦理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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