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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4-20 | 點閱數: 281

主旨:重申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 (單位)學校同仁如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 假,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前於 110 年 5 月 19 日以府人考字第 1100632195 號函轉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 號函,諒達。 二、前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 薪):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 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 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 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