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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9-01 | 點閱數: 118

.主旨: 所詢主管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教師於過去考核年度內具違
法失職行為,得撤銷(重辦)該違法失職年度考核之期間限
制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 111 年 8 月 3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986451 號函。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
定略以,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
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
處。次查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33913A 號函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權
時效,應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
三、 據上,參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權時效,應參
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具有公教一致性,依本署 110 年 2
月 2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06717 號函規定及銓敘部 109 年
4 月 27 日函意旨,倘於事後始知悉受考人(教師)過去考核
年度內具違法失職行為,應由主管機關本權責依個案具體
違失情形並考量其懲處結果是否能確實究責受考人責任等
事項予以綜合評量,原則上於知悉當年度核予平時考核懲
處,例外得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之考核,又其
撤銷(重辦)應以受考人 10 年內之年終(另予)成績考核為
限,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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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情形並考量其懲處結果是否能確實究責受考人責任等
事項予以綜合評量,原則上於知悉當年度核予平時考核懲
處,例外得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之考核,又其
撤銷(重辦)應以受考人 10 年內之年終(另予)成績考核為
限,並應避免重複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