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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1-14 | 點閱數: 41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
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並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
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辦理 104 年全國公教美展,請
查照並鼓勵同仁、眷屬踴躍創作參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2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
580221 號函辦理。
二、本(104)年全國公教美展收件分類計有水墨(含膠彩)、
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六類。參加
對象包括各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
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以及
全國各公立學校聘期一年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又臨時
人員及派遣人員不含括在內。
三、各單位選送各類參選作品務須依照簡章規定(詳如附件)
,於初審篩選後於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前送本府人事
處給與科擇優彙送人事行政總處(自行送交人事行政總處
者之作品不予受理);所送參展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右上方

黏貼作品標籤(依附表 1 格式填製,其中編號欄位無需填寫
),並將作品妥善包裝(以氣泡布或紙箱包裝),於外包
裝右上方處黏貼「附表 1」,以利作業之進行。
四、各類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 2 年內之創
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前三名),每人每類以選送
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並填具「附表 1」標籤及「附表 2」徵
選作品送件表,送至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五、凡選送之作品,除應依前項規定貼妥「附表 1」標籤,彙
送機關並應造具選送作品清冊 3 份(附件 3 ),連同作品及
「附表 2」徵選作品送件表一併彙送。
六、前已送件參加本府 104 年公教美展之作品,本府將擇優選
送全國公教美展徵選,請原作者各類擇一件送展,並填寫
附表 1 作品標籤、附表 2 作品送件表,請作者親簽,以及附
表 3 選送作品清冊 3 份後送本處彙辦。
七、依簡章第十六點規定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
,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
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爰請
各機關(單位)送出前先行審查符合規定再予以送件。
八、檢附 104 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及參加 104 年臺南市政府公教
美展清單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