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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02 | 點閱數: 91

主旨: 有關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
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
定:「(第 1 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
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 2 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
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
不得為之。」
二、 依前開規定,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
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
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又基
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
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
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
法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