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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4-24 | 點閱數: 101

主旨:關於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 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 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行政院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20001217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200004012 號令,與考 試院同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200012174 號令辦理。

二、檢送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 2 辦法之條文、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各 1 份。又依兼職同意辦法第 4 條規定及其立法 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 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本部定之,又考量現行實務 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 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 本)」1 份(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 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