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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08 | 點閱數: 170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685691 號令影 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 規定意旨,爰以旨揭本部令規範,現職公務人員前應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 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 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舊考 試)及格,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以 下簡稱新考試)錄取分配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之其他機關實施訓練,經權責機關查明符合「為親 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 3 足歲以 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 件」、「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規定情形,得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 理並依限送審,不受舊考試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並以一次 為限,原服務機關就該函商應優先考量。

二、至前述人員於舊考試之限制轉調期間內,得再轉調之機關 範圍,以先行派代送審所任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舊考試限制轉調範圍內之機關為限。另渠等訓練期滿 取得新考試及格資格後,得改以新考試銓敘審定,如有公 務人員俸給法第 9 條所定情形,應依該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 俸級,附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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