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 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確定後,得 自收養關係生效日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 字第 1043929075 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