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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2-03 | 點閱數: 367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
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確定後,得
自收養關係生效日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
字第 1043929075 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