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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黃國安 - 學務處 | 2023-08-02 | 點閱數: 45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柔道總會112728日華柔字第1120000057號函辦理。

二、旨揭訂於11285日假國立體育大學、86日假中央警察大學及812-13日假國立體育大學舉行。

三、請各級學校聘任持有該會核發之各級(C/B/A)有效教練證者擔任柔道教練職務,並落實每年參與教練講習會及「最

新柔道裁判規則」課程以學習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