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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24 | 點閱數: 121

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詳如說 明,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 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 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 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 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 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 人員。」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皆應嚴守行政中立。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  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 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四、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 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揆其意旨,係考量公教 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 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教人員 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 範疇,以期明確。

五、再查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 始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

六、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罷免活動 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 物。」倘有前開情形,各校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發 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 六、請各校確實遵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茲列舉說明如下: (一)不得接受特定政黨捐贈物資。 (二)不得利用部分集會活動,邀集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與會。 (三)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 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 (四)不得於校園圍牆懸掛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宣傳布 條。 (五)不得擔任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後援 會或促進會職務或站台合照。 (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 罷免活動期間,學校核准場地租借後,不得有豎立標 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七、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 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 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八、為強化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對於行政中立之瞭解,隨時提醒 公教人員應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並得至市府 人事處網頁「機關業務」-「行政中立/公務倫理」下載宣 導摺頁、案例函釋或 Q&A 專輯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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