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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9-18 | 點閱數: 194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因應登革熱疫情之請假及課務 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 112 年 2 月登革 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及疾管署南區管 制中心 112 年 8 月 31 日臺南市本土登革熱防治日誌辦理。

二、查前開工作指引,登革熱在病人發病前 1 天至發病後 5 天的 這段期間,稱為「可感染期」,民眾生病期間應在家休 息,且儘量避免外出。另疾管署為加強校園群聚防治,建 議若診斷為登革熱,發病後 5 天均請在家休息。

三、經查自 112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9 月 7 日為止,本市確診學校 及幼兒園(含私立學校及幼兒園)為 153 所,校內確診人數 計有 303 人,疫情有逐步升溫趨勢。依本局 112 年 8 月 25 日南 市教安(二)字第 1121110782 號函及 112 年 9 月 6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21152164 號函(諒達),倘學生若經衛生單 位通報為確診者,建議發病後 5 天在家休養,並核予彈性病 假並不列入出缺勤紀錄。

四、為進一步防治本市登革熱疫情,並降低校園疫情擴散風 險,請已確診登革熱之教職員工發病後 5 天避免到校,以請 假方式辦理,依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核給病假,如有課務 者,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 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五、另為杜絕登革熱疫情蔓延,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區公所等 相關單位噴藥者,請依噴藥單位開立的請假證明核實給予 公假,所遺課務亦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六、有關請假及課務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局各單位承辦人: (一)請假問題:人事室黃科員,分機 8673 。 (二)課務問題:課程發展科黃調用教師,分機 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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