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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25 | 點閱數: 86

主旨:為配合「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仁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1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 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 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 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 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 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茲依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6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2203929 號函 送同年月 15 日召開之「研商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 合平臺相關疑義會議」會議紀錄,請各機關學校提醒申請 人: 第 2 頁 共 2 頁 (一)教育部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 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與子女教育補助 無法重複請領。 (二)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 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四、考量教育部拉近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措施 係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 1.75 萬元,當事人未能事先選 擇,且各學校受理繳回作業時程不一,爰為免影響軍公教 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 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之彈性做法如下: (一)對有意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仍請各機關學校先行受理 ,並提醒同仁應繳回教育部補助款。 (二)俟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查核 結果,對於有查核異常者,屆時再請各機關學校依該總 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2 號書函送時程 表之說明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