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三條條文,業經該院於 104 年 3 月 24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 4002812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 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281302 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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