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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02 | 點閱數: 398

主旨:有關教師因涉有介聘爭議刻正進行行政救濟或訴訟尚未結
案,得否再參加介聘作業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 104 )年 2 月 26 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
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提案(案號 25 )
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現職教師無下列各款情
事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之一。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
調查階段。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
期。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
期間。
三、據上,前開規定並未規範教師涉有行政救濟或訴訟尚未結
案者不得再申請介聘。是以,旨案當事人因未有本辦法第
12 條不得申請介聘規定所列之情形,仍得依個人意願參加
教師介聘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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