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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13 | 點閱數: 508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度,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4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36575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
)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 18 條規定
:「(第 1 項)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
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第 2 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 93 年 3 月 17 日勞
動三字第 0930012452 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第 18 條之規定,旨在
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如受僱者確有親自哺乳之
需要而提出申請,雇主應依法給予。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
定將哺乳期間集中一次申請,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
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四、綜上,參酌性工法規定之哺乳時間,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兼
顧工作與親職,並得視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
,爰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
工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度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