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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29 | 點閱數: 415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教師
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039474 號
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公布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六)專任合格教師
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
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另依教育部 90 年 7
月 13 日台( 90 )人(二)字第 90095693 號書函:「查資深
優良教師之獎勵,以合格、專任及連續為主要條件。參酌
上開規定,合格教師如經借調擔任督學,以督學之工作性
質與教師不同,雖職缺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薪資逐年
晉級,倘無返校義務授課者,因無教學事實,未符「連續
任教」之獎勵要件,該段年資仍不宜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但其前後擔任教師之教學年資可視為連續。」,
合先敘明。

三、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
字第 1030058001 號函送之「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
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課程督學
、輔導員、幹事之權利義務:(一)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
,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
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輔導員得以全時公假或部分
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惟全時公假支援之輔
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 2 至 4 節」。惟國民教育輔導團
其督導及隸屬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地方政府
依其特性及需求自訂相關輔導團作業要點以為聘任及運作
依據,爰前開參考原則僅為參考性質。
四、教育部考量擔任輔導團輔導員之教師,仍於教育現場從事
教學相關輔導工作,如各局(府)訂定之輔導團作業要點
並未明訂教師須返校授課之規定,導致輔導員未返校授課
,其擔任輔導員教學年資可否納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
資,由轄屬學校之主管機關自行認定。
五、查本局所訂定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
及運作規定」第 5 點第 2 款第 1 目規定:「課程督學、輔導
團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
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
惟專任輔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二至四節;擔任執行
秘書者,以每週減授課節數四至六節為原則;兼任輔導員
者,以每週減授課節數二至四節為原則(本局得採總量管
制彈性調整)以參與團務運作…。」本局已明訂前類教師
須返校授課之規定,爰擔任輔導員教學年資納入資深優良

教師獎勵之年資,請各校依規定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