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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01 | 點閱數: 331

主旨:訂定「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
理原則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4 月 1 日第 184 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局鼓勵各校積極發展國際教育,以擴展師生國際視野。
惟各校進行國際交流活動日漸頻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並對學校人員出國有明確規範,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供
各校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