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12 | 點閱數: 427

主旨:請貴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規定遴薦人員或團體,參加銓敘部本( 104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傑出貢獻獎)選拔,並於 103 年 5 月 11 日前填具「具體事蹟簡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 1 份函送本局,逾期不受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市府 104 年 5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040443791 號函辦理。二、查本年 3 月 25 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 220 第 2 頁, 共 3 頁裝訂線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第 15 條規定,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 10 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 4 名為限,獲頒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五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三、依據前揭規定,本年傑出貢獻獎以選拔個人獎 6 名、團體獎 4 名為原則,因團體獎名額增加,請踴躍推薦傑出績優團體參選。貴機關推薦參選人除優先考量傑出具體事蹟外,並請審酌官等、職務、性別等因素擇優舉薦,倘推薦人數較多,宜由委任官等人員參選,以符獎從下起之獎勵原則,適度激勵基層公務人員士氣,並審慎查核其確無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請於本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前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並將具體事蹟簡介表電子檔案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boned@tn.edu.tw ),並請來電告知確認。四、另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 10 點規定,推薦機關對所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通知市府函報銓敘部;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市府轉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推薦 220 第 3 頁, 共 3 頁裝訂線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五、檢附「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具體事蹟簡介表」各 1 份。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5-0709:37:22